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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日期:2015-4-4
 
阅读次数:4281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5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

其他有关文件

8

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

4

其他有关文件

5

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6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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